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深化导师管理制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导师,是指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按培养类别划分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照遴选范围划分包括校内硕导、校外兼职硕导、产业(行业)导师、荣誉硕导。博士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内博导、校内特聘博导、校外兼职博导、荣誉博导,其中校内博导和校外兼职博导可以单独指导博士研究生,校内特聘博导和荣誉博导不可以直接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的导师,一票否决。
第四条 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位点实力的增强。硕导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学科布局与整体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办法所列导师遴选与考核条件的细则,公示后按照此细则进行导师遴选与考核。
第六条 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导师岗位不是终身制,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保留其导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七条 校内硕导遴选条件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
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能带满一届)。
2.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符合学校“三位一体”相关要求。近五年承担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原则上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
3.学术水平要求
近五年(自然年)科研成果应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
(2)第一作者发表2篇Ⅲ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Ⅱ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副导师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副导师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
2.职称、学历、年龄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应满足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3.学术水平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副导师近五年(自然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两项基本要求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
(2)第一作者发表2篇Ⅲ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Ⅱ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
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能带满一届)。
2.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符合学校“三位一体”相关要求。近五年承担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原则上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
3.实践经历
须有在相关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经历。
4.学术水平要求
(1)非外语类
近五年(自然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1项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Ⅳ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Ⅳ类期刊论文和1篇Ⅲ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Ⅱ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2)外语类
近五年(自然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1项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1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Ⅳ类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
(四)特殊情况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并审定。
第八条 校外兼职硕导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校外兼职硕导范围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导师紧缺的专业可择优聘请少量校外兼职导师。
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接受贵州财经大学聘任,能承担我校研究生全部培养环节实际指导任务的非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二)校外兼职硕导遴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品德高尚,遵章守纪、诚实正直、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遴选条件参照校内导师条件执行。
3.应至少有一位校内导师为其做推荐。
第九条 产业(行业)导师遴选范围及条件
产业(行业)导师分校级和省级。省级产业(行业)导师的遴选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贵州财经大学省级产业导师选聘办法》等文件办理。校级产业(行业)导师的遴选按照下列要求及程序办理。
(一)产业(行业)导师范围
产业(行业)导师为有丰富业界实践经验的优秀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企业家等,能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业界实践平台,并能在实践教学和业界实践过程中指导学生切实提高职业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产业(行业)导师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
(二)遴选条件
1.关心和支持我校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并且能够参与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产业(行业)导师职责。
2.职称要求: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业界高级管理、研发、创作人员,且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3.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条 荣誉硕导的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荣誉硕导的遴选范围
荣誉导师是学校授予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或其他社会各界中有一定成就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省级及以上政府领导、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等的荣誉称号,原则上不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
(二)荣誉硕导的遴选条件
1.荣誉硕导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能够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指导,促进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2.荣誉硕导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或高层管理职务,在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内有较高成就。
3.至少有一位校内导师推荐。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校内博导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修养、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思想政治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导师,一票否决导师资格。
2.在遴选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新增博士点的首批博士生导师不超过60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4.所学专业和研究领域应与参加遴选学科方向一致。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工作的条件。
5.一般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及教学工作质量优良。
(二)科研条件
需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条件:
1.主持过国家级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含教育部项目);
2.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Ⅰ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Ⅱ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Ⅲ类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3.申请者近五年的科研成果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或教学项目2项(其中至少完成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三等奖及以上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
(3)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一部(六大出版社);
(4)实际到账经费,纵向经费年均不低于3万元或横向经费年均不低于5万元。
(三)特殊情况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并审定。
第十二条 校内特聘博导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校内特聘博导范围
校内特聘博导是指学校为推进博士培养单位授权点建设而聘任的本校教师。主要负责协助学校建设博士培养单位授权点、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等,不具体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校内特聘博导遴选条件
原则上符合校内博导遴选条件,其余条件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博导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校外兼职博导范围
1.校外兼职博导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因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被我校聘任为博导的其他单位的学术专家或行业专家。
2.校外兼职博导的选聘应坚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出发,坚持标准从高、质量从严、按需设岗、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校外兼职博导遴选条件
1.校外兼职博导应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年龄要求应在65岁以下,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招收的博士生进行全面指导,以保证培养质量。
2.校外兼职博导的主要研究方向或工作领域应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二级学科范围内。
3.校外兼职博导应符合校内博导遴选条件,其余条件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四条 荣誉博导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聘任范围
荣誉博导是学校授予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或其他社会各界中有一定成就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省级及以上政府领导、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等的荣誉称号,原则上不承担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二)聘任条件
1.荣誉博导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能够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指导,促进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2.荣誉博导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及高级技术职称或高层管理职务,在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与知名度。
3.至少有一位校内博导推荐。
第五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遴选的研究生导师由培养单位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推荐,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1.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提供能够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将以上材料提交到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其中校内人员的申请材料培养单位需统一送人事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校外人员的申请材料需由其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
2.申请担任产业(行业)导师的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荣誉导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已遴选成为导师,申请变更招生专业的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转专业申请表》。
(二)培养单位收到各类申请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核。
(三)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人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导师遴选的回避和监督
(一)申请人以及有亲属申请参加导师遴选的人员,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评议工作。申请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则不参加相关的评议。
(二)评审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其申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导师考核
第十七条 导师考核范围
(一)我校聘用的所有导师。
(二)在多个培养单位指导研究生的,需分别在各培养单位进行考核。
(三)不同类别的导师依据其类别考核工作职责。
(四)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导师考核事项
(一)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违犯师德师风相关要求。
(二)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导师培训。按照学校及工作单位安排,积极参与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业务水平及指导能力。
2.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3.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所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5.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6.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7.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8.校外兼职导师指导我校研究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9.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导师考核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根据导师职责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公示。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研究生院每年下达的导师考核通知,具体开展本单位各专业导师的考核工作。
(三)各培养单位将导师考核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培训,无教学事故发生,符合培养单位考核细则规定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除产业(行业)导师及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无科研要求外,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存在问题;
2.未能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3.近三年无科研成果;
4.未参加导师培训;
5.有教学事故发生;
6.不符合培养单位考核细则的规定。
(四)导师考核合格的,对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导师给予发放当年导师考核绩效,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导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所在考核单位的考核绩效,且取消下一年优秀导师评选资格,暂停下一学年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绩效核算
(一)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导师指导研究生非课表教学工作量课时具体按年度核算。硕士研究生研一和研二每生每年按30个课时核算;研三每生每年按40个课时核算。博士研究生博一和博二每生每年按60个课时核算,博三、博四每生每年按照80个课时核算。
(二)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导师按学年度发放研究生导师考核基础绩效,硕士研究生导师按每生1000元/学年标准发放。博士研究生导师按每生 2000元/学年标准发放。留学生的导师考核基础绩效按国内学生导师考核基础绩效1.5倍系数发放。导师考核基础绩效发放期限一律按研究生基本学制发放,超出学制年限的不发放。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不再享受导师考核基础绩效。
(三)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省级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校级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遵循:课酬按照学校校外教师课酬标准发放;评审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 号)执行;培训讲座费发放标准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7〕119 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导师资格取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资格:
1.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2.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
3.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累计3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现象的。
(二)取消导师资格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调查处理决定。若当事人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范围
(一)拥有导师资格超过一年的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
(二)当年参加遴选的导师不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内容
(一)在当年研究生导师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应有主持的在研项目,能为研究生提供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符合培养单位制定的招生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导师于规定时间内填写《贵州财经大学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同时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培养单位审核。
(二)各培养单位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核结果及应用
(一)达到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审核结果分为“通过”;未达到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二)审核结果为“通过”的导师可在当年招收研究生。当年遴选的导师可在当年招收研究生。
(三)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当年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招生资格:
(一)主动申请暂停招生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
(二)对离校两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招生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导师若被暂停招生资格,须在暂停期满后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三十条 若导师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培养单位提交材料到研究生院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期刊类别参照《贵州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暂行)》(校办发〔2021〕210号)附件《贵州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分类标准及学术期刊目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